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食品安全促进会(英文名: FuJian Food Safety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FJFS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搭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交流平台,发挥行业自律,配合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20层8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业务指导单位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对我省食品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探索食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为政府部门制订食品安全发展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购买)服务项目;
(二)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在我省食品行业推广普及GMP\HACCP\ISO9000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体系;
(三)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协助会员开展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与监测,组织本行业企业食品安全检测;
(四)协助会员单位加强自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搞好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维护食品行业整体利益,协助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六)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技术咨询,食品法律法规、标准、会员培训、经相关部门授权,食品管理体系及信用体系评价认证,推荐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项目;
(七)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开展对本省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发布工作;
(八)推荐食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动行业引资引智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工作,开展技术中介服务工作;
(九)编缉会刊资料、建立本会网站、开通食品安全咨询热线,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收集消费者有关意见建议;
(十)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检疫、科研、教学、生产加工、流通、原料供应、包装、生产设备制造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对食品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常年(包括在职或退休)从事食品行业安全检验、检测、检疫、科研、教育、生产、流通、服务的人员、在食品安全技术方面有特长的个体劳动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三)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农资产品的加工供销信息及渠道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享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注销,退会时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团结所有会员;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十一)提交修改本会章程意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业务、财务、人事等其他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会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第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中止程序
第五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 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